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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涉嫌“明知”行为可“十倍赔付”
作者:刘志恒 袁芳 周伟平 刘 林 来源:岳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去年6月1日,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其中备受关注的亮点“十倍赔偿”进入大众视野。虽然该法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有了明确规定,但强调了销售者“明知”的前提。
    所谓“明知”即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果销售者在明知情况下仍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就应该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但销售者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则可免除责任。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明知”的含义作出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何界定食品销售商的“明知”行为?是消费维权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此,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参阅以往有关规章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列出了10项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


12315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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