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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多次盗窃被抓 这次居然跨省盗鳝鱼
时间:2019-08-08 11:08:02 来源:岳阳日报新媒体中心 记者:通讯员 钟柳 记者 段佳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钟柳 记者 段佳)临湘养殖户肖某养殖的鳝鱼还没上市,却被远在湖北洪湖的一男子连夜“端”走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系累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3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某返还被害人肖某养殖的鳝鱼损失16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丁某骑摩托车从湖北省洪湖市到临湘市黄盖湖镇,在路过横河堤养殖场附近的公路旁发现一片养殖鳝鱼的池塘,顿时起了心思。当年10月2日,丁某骑着三轮摩托车从洪湖出发,经过石码头坐渡轮到临湘市。当晚23时许,丁某到达临湘市聂市镇横河堤养殖场,在岸边脱掉外衣后下水塘,将养殖鳝鱼的网箱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割断,盗走被害人肖某养殖的鳝鱼560斤。之后,他以每斤23元的价格将盗窃而来的鳝鱼贱卖出去,获赃款1288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定丁某盗得的鳝鱼价值16800元。

被告人丁某前后三次在湖北洪湖犯盗窃罪,均被判刑。在洪湖看守所服刑期间,2018年10月24日又另查明丁某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押解至临湘市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为此做出以上判决。


(编辑: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