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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一涉恶团伙7人获刑
时间:2019-09-20 15:56:36 来源: 临湘市人民法院微信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戴某、卢某、杨某、常某等7人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卢某、杨某、常某、张某、肖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临湘市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罪行1:一言不合,闹市持械伤人

  2018年6月,被告人卢某与何某在微信上因小事发生口角,卢某便邀集被告人戴某、常某、肖某等人殴打何某。双方在临湘市五里牌菜市场门口碰面后,常某、肖某等一伙人持管杀和钢管追砍何某,并砍砸何某乘坐的小汽车。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造成小汽车财产损失11980元。

  罪行2:欺行霸市,强揽建设工程

  2016年8月,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被法院裁定冻结(其中包括戴某低价购买的样板房)。被告人戴某以此为由封锁售楼部大门,提出要承揽该小区部分外墙粉刷装饰业务,并邀集杨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行要求已承揽该业务的袁某退出,迫于戴某等人的压力,被害人袁某退出该工程。之后,戴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承揽该工程。

  罪行3:敲诈勒索,索要“误工补偿”

  2015年8月,被告人戴某因自身施工质量问题,超过约定工期完成某施工项目。在全部工程款结清后,戴某无正当理由向转包人何某林索要误工费、停工费,见何某林不同意,戴某将何某林皮卡车挡风玻璃砸坏,并邀集他人殴打何某林。何某林心里惧怕被迫给予被告人戴某五千元。

  罪行4:暴力催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017年5月,被告人戴某为找梅某讨债,便邀集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一同前往梅某前妻吴某家中。见梅某不在,戴某安排杨某在吴某家中强住两天两夜,经吴某要求离开而拒不离开,严重干扰了吴某一家的正常生活。

  依法惩处

  临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纠集被告人戴某、杨某、常某、张某、肖某、陈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戴某为强揽工程,纠集被告人杨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承包的工程施工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后,又采取砸车、殴打他人的方式,强行向工程发包方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戴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指使被告人杨某进入公民住宅,且经要求离开而拒不离开,被告人戴某、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戴某、杨某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他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情节、作用大小以及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造成被害人强烈恐惧心理,属于典型“软暴力”。

  小黑小恶,不容忽视!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中坚阶段,迎来“船到中流浪更急”的关键时刻,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时,我们不能忽视身边的 “小黑小恶”。比如贿选的村干部;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打着收“取暖费”的幌子强收租客的钱,不给钱就断水断电的黑中介;强行向每家每户索要“卫生费”的黑物业;垄断小区建材搬运业务的黑搬运;敲墙党;“软暴力”讨债、“套路贷”等都是扫黑除恶打击的重点对象。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既除“大黑大恶”,也扫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黑小恶”,打早打小,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还群众生活一片清明,令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编辑:刘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