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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临湘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时间:2019-09-24 09:44:35 来源:岳阳日报新媒体中心

以案说法!临湘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能有效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那么,什么是非法采矿罪,我们来听检察官普法划重点。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某等29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湖南临湘至湖北洪湖水域非法开采江砂225万多吨,销售金额近4000万元。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赵某等29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临湘市法院开庭审理,赵某等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

临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超说,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保护性的矿产,开采价值达到5至10万元,就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案中,陈某玉等27名被告人为了返程时不跑空船,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的运输船将非法开采的江砂运到上海、江苏等地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采矿罪。因数额巨大,被认定为情形特别严重。

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张炎说,当非法采矿的金额达50万至150万元,或者是在禁采区开采的金额达到25万至50万元,就属于刑罚规定的情形特别严重的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主体,也必须在指定区域合法采矿。如越界采矿作业,同样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采矿案件66件230人,人民法院判决45件119人,有效打击并震慑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