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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15 14:35:03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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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文生(左)发布新闻。

  红网时刻10月15日讯(记者 徐丹 郑涛)10月15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新闻发布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文生发布新闻。

  在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高院主要介绍了本次集中宣判的5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发布了4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李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余纠集被告人贺孝增、陈路军、廖正华等人在衡阳市各大赌场和牌馆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1月,李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李余仍不思悔改,继续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在赌场高利放贷,以暴力手段收债,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蜕变。至2016年1月,形成以李余为组织、领导者,贺孝增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廖正华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不断吸收被告人蒋海辉、彭梁柯等为组织成员,于2017年上半年发展壮大到19人,非法放贷范围涉及衡阳市8个县区。至2018年1月,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1次、故意伤害2次、寻衅滋事8次、敲诈勒索4次、非法拘禁2次、强迫交易1次、开设赌场1次共19次犯罪,致7人轻伤、5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余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彭梁柯、贺孝增等26人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李余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高利放贷为主业,声称“没有收不回的账”,为追讨债务逼迫被害人自打耳光、用开水淋头等,并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致使多名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财物受损而不敢反抗,在衡阳市8个县区赌场放贷行业形成相当的威慑力,社会影响恶劣。该组织的形成,充分反映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小到大、从恶到黑的蜕变过程。因此,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应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李余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司法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案庭审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到庭旁听,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二:肖正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09年起,被告人肖正红伙同被告人李楚平、肖金虎等人相互配合高利放贷和实施“套路贷”,网罗被告人刘拥军、肖红武等在社会上有恶名的人负责收贷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10月,为获取高利贷本息,在肖正红的授意下,李楚平纠集肖红武等人非法拘禁并逼迫被害人李建中将1500平方的地下车库、价值1962万余元的房产和土地以1376万元转让给肖正红等人,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被告人赵送求在追随刘拥军的同时,不断拉拢、发展有前科、劣迹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团伙,并带领部分团伙成员积极向肖正红靠拢,最终形成以肖正红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拥军、肖红武等6人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以李阿波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长期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骗取贷款、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4人轻伤、3人轻微伤,致使李建中等人经营的企业破产,某银行巨额贷款被骗,集资人7000余万元资金至今没有归还。该组织还通过行贿手段积极寻求非法保护,借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邵东境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邵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隆回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破坏选举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正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拥军等37人十四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肖正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房地产商资金链紧张而项目开发又急需现金流、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情况,高利放贷,还采取“套路贷”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借助诉讼或者软硬兼施,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胁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或以物抵债、转让股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隆回县人民法院秉持“零容忍”态度,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强化“打财断血”,有效净化了邵东县域的金融市场环境,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与信心。

  典型案例三:梁加德、阳勇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梁加德因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为讨债务,纠集陈卓、肖溢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11次采取油漆喷涂字体、蹲守等“软暴力”手段对8名被害人实施滋扰、威胁;纠集被告人阳勇等3人对2名被害人非法拘禁达70余小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加德有期徒刑三年;对阳勇等其他恶势力成员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使用“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追讨非法高利贷的典型案件。“软暴力”的实质,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形成某种强制或者胁迫。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软暴力”的界定,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对梁加德恶势力团伙予以严惩,实现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有机结合。

  典型案例四:被告人郑源桂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被告人郑林辉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源桂系新田县新隆镇侯桥村原党支部副书记。2017年以来,郑源桂因落选该村党支部书记而心生不满,纠集被告人郑石生等6人强行拆除村路灯电杆、长时间锁住村办公场所、破坏党员大会、成立所谓理财小组控制村部财务等,还帮助被告人郑林辉强揽该村路面硬化工程,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基层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基层政权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新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郑源桂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郑石生等6名其他恶势力成员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郑林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等黑恶势力,目的在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郑源桂因落选村党支部书记,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纠集多人在该村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严重扰乱当地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对破坏基层政权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本案的判决,也警示基层组织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破坏基层政权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