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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日正式施行
时间:2020-11-30 17:02:54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采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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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李婷正在学习《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岳阳市第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对《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呢?

答:概括地说就是三句话:中央有规定,群众有期盼,发展有需要。

中央有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

群众有期盼。从近年来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开展文明城市复查反馈的情况来看,城区市民素质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有违反交通秩序、违规停车、压占盲道;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摩托车、电动车未各行其道;公共场所吸烟,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乱涂写乱张贴,“牛皮癣”小广告泛滥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市文明办多次接到市民来信来电来访,要求通过立法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制的呼声很高。

发展有需要。2019年7月,市委七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岳阳市推进大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标志着我市城市发展和建设拉开新序幕、开启新征程、迈入新阶段。其中特别提出要“提升文明程度”,强调要全面实施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同时,推进大城市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主流价值引领人,大力弘扬先忧后乐、团结求索的岳阳精神,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问:简要介绍下《条例》是怎么出台的?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成立起草小组。2019年12月,我市启动《条例》起草制定和立法准备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了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16家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学习外地经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长沙市、张家界市等省内已成功立法的市州,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结合岳阳实际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条例》起草工作碰头会、推进会等专题会议10多次,市司法局联合市文明办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并通过公函、媒体公示等形式,先后征求16家成员单位、12个县市区和56个市直部门意见,23名政协委员和1435名网民意见。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发放问卷调查表1284份,其中市民参与问卷调查841份,村民参与问卷调查443份,为《条例》起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

严格立法程序。市人民政府按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于今年4月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0年4月、6月、8月进行了三次审议,8月28日表决通过该《条例》。9月25日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于10月13日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鼓励与倡导、规范与遵守、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领导机制、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等方面内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条例》对工作原则和领导机制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强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条例》体现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建设为主要着力点,以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为具体指针,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力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与倡导”主要是规定了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有效促进文明行为,《条例》第八条对志愿服务、慈善救助、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干细胞和器官捐献等体现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从正面作了鼓励性规定,以进一步营造弘扬正义、相互帮扶的良好风尚。《条例》第九条对文明用语、文明礼让、文明家风、绿色出行等作出了倡导性规定。

“规范与遵守”针对不文明行为的主要情形和文明行为规范要求作出规定。鉴于“文明行为”的范围极其广泛,立法中宜对较为普遍的、实践中多发的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对上位法或者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突出了“促进”为主的立法导向。《条例》体现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要求,在第十条就践行爱国主义作出列举式规定;同时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采用分类表述的方式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文明、公共卫生文明、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秩序、生态文明、文明旅游、网络文明、文明乡风等行为进行规范,并采取了分项和概括性表述相结合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保障与监督”规定了各层次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建设。为了建立文明行为促进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良好文明氛围,《条例》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介等多层面着手,注重机制保障和基础保障,明确职责和要求,着重对文明创建、奖励和礼遇机制、诚信建设、基础建设与文明服务、志愿服务、部门职责、舆论宣传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力求通过全方位保障与监督推进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第三章“规范与遵守”所规定的部分条文内容,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大、违法情形多的行为设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突出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在第三十九条设立了参加社会服务从轻减轻处罚的柔性条款,将处罚刚性条款与柔性条款有机结合,刚柔并济以实现教育、引导的最佳法律效果。

“附则”规定了我市四个非行政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

答:体现疫情防控内容。《条例》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文明行为提出的新要求,将使用公勺公筷、佩戴口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一些防控疫情的做法纳入立法当中,在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予以规定。

体现岳阳特色内容。《条例》将《岳阳市民文明公约》和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文明餐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禁止车窗抛物、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特色工作融入法规,转化为法言法语。特别是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法律责任,该条是我市创制性条款,处罚幅度是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的。这些规定,将我市在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到了法规层面。


(编辑:刘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