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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税局负责人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小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单行税法。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进一步解决排污费制度执法刚性不足、地方部门干预等问题,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倒逼企业治污减排,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记者问:为什么要施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哪些情形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情况开征排污费。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6亿元,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记者问:请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具体有哪些?对哪些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公众对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比较关注,因为这两项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记者问:环境保护税开征能否有效遏制污染?如何杜绝纳税企业花钱买污染?

答:关于有效遏制污染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一,环境保护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第二,环境保护税是通过构建“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倒逼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三,环境保护税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排放标准30%,环境保护税减按应征额的75%征收,低于50%减按50%征收,这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第四,环境保护税提高了征收标准,我省气污染物征收标准由原排污费每污染当量1.2元提高到2.4元,水污染物由原排污费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0元,企业排污成本大幅提高,企业自主污染治理,减少排放作用显现。可以说,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遏制污染物排放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于杜绝纳税企业花钱买污染问题:“花钱买污染”这种说法是对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一种误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缴纳了环境保护税,仍需要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就可以随意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仍需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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