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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医疗废物 12人领刑并受罚
作者: 胥扬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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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首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岳阳日报记者 胥扬)近日,湖南省高院就发生在汨罗的一起“跨省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进行通报:汨罗法院一审认定有140多吨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在古培镇一隐蔽的农家小院内,被仇某双等人碾碎后,销售给其在河北廊坊等地的“下线”。此案共有来自湖南、湖北、河北、江苏等地的12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据了解,这是汨罗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入刑第一案,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第二批督办案件。


汨罗首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初,汨罗市环保局接到举报,说古培镇杨柳村的仇某双非法加工医疗垃圾。他们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看到了触目惊心的一幕:仇某双家后院内,几个戴着手套的“工作人员”正在对成堆的医疗废物进行分拣、粉碎。院里堆积着散发出刺鼻气味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而这些“工作人员”连口罩都没戴。


现场一举查获了50多吨医疗废物、垃圾。“黑作坊”有人对执法人员供述,他们从废品市场零星收购医疗废物,经过初步人工分拣、清洗、粉碎等工序加工再出售给下线,这些东西主要用于制造塑料制品的原料。


这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和垃圾案牵涉甚广。多个现场缴获的赃物显示,很多输液袋、血液袋、药瓶等来自湖南湘潭、株洲、衡阳、郴州及湖北远安县、襄阳市等地医院,且绝大部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很多还是三级甲等医院。


汨罗公安通过前期走访调查与对仇某双的审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窝藏点,了解到在汨罗这个“黑作坊”下游,河北廊坊人高某等人是“大主顾”。公安机关出动300人次警力奔赴湖南、湖北、河北、江苏4省,历时5个多月,行程5000余公里,将1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12被告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3月16日,汨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仇某双、霍某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仇某双位于古培镇的住房后院开设作坊,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


两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从被告人葛某云、霍某辉、王某科、戴某秀、黄某武、仇某兵等多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被告人葛某云、霍某辉等人,明知自己收购来的输液袋内混有感染性医疗废物,仍多次将这些输液袋卖给仇某双、霍某光。


被告人高某系河北廊坊人。他曾多次到仇某双的加工场地考察过,目睹了输液袋挑拣、清洗、破碎的全过程,并承诺仇某双所有的输液袋破碎料只要质量好、价格合适他都要。在明知碎料中曾混合过感染性废物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收购,共计140多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双、霍某光非法收集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医用针头,经汨罗市环保局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被告人仇某双、霍某光、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科、戴某秀、葛某云、霍某辉、胡某涛、黄某武、胡某二、付某生、仇某兵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12名被告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警惕!医疗废物流入市场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处置、买卖医疗废物,极有可能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传播,严重危害环境和人民生活健康。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先在医院进行分类,其中5大类医疗废物必须送往具有资质的医废处置中心焚烧销毁。而输液袋、输液瓶等在没有被病人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前提下,不属于医疗废物范围,可以进入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但不能当作输液瓶再使用,若用于其他用途,必须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被专门车辆运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要经过134摄氏度左右、40分钟高温蒸煮处理,经实验室灭活检验分析达标后才能填埋。为了避免填埋物“二次流失”,未来还可能被送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


按要求,医院各科室会按照相关规定先对医疗垃圾分类,再送往专门的储存室存放,然后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清运。但一些医院“默许”医院护工、物业人员倒卖医疗垃圾,已成为“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案的查处暴露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缺位,而司法介入对于有效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实现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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