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廖寒军 胥佳宁 )近日,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湛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因其儿子死亡造成的损失41940.15元。
2012年4月27日下午,湛某某在去修翻斗车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吴某某之子,两人打招呼后一起前往汨罗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某之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湛某某未饮酒。饭后,由湛某某驾驶吴某某之子的车返回。行驶至汽车修理店附近,湛某某下车去开其在此修理的翻斗车,任由酒后的吴某某之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吴某某之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吴某某认为,湛某某对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多次找湛某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某之子本人。湛某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应当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湛某某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