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丁咪)单某乙给单某甲提供借贷担保,借款到期后,单某甲不知去向。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单某甲偿还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借条,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单某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5月,单某甲以投资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20万元,杨某当天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单某甲向杨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月息1.5%,每月底给息”,单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单某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底后再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杨某遂将单某甲、单某乙告上了法庭。单某乙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单某甲取得借款后与自己无过多联系,该笔借款都是单某甲支配,单某甲承诺出事绝不会与单某乙有任何关系。自己是出于面子不好拒绝,就在担保人栏签了字,当时自己未与杨某约定担保形式。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单某甲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杨某与单某甲虽未约定偿还期限,但杨某可催告单某甲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经杨某多次催讨,单某甲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月息1.5%(即年利率18%)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年利率上限24%,受法律保护。单某乙为单某甲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借款人单某甲不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杨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单某乙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是隐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玩失踪,最后只剩担保人无处话凄凉。因此我们在决定给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担保的含义以及担保行为可能承担的后果,慎重考虑,不可一味的感情用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中有些担保人签字,但没有标记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时候一旦有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统一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很多人并不知情的地方。本案中,单某乙未与杨某约定担保形式,故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在裁判时法官认定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