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胡艳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在民警控制现场秩序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民警轻微伤,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有期徒刑各9个月。
2016年2月7日22时许,平江县公安局伍市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KTV有人打架,该所3位民警立即出警。此时在伍市镇另一KTV唱歌的姚某丙等3人 (均已判决)与姚某甲、姚某乙接到朋友在KTV打架的消息,也赶到现场。姚某丙到现场后被不明人员打伤头部,遂再次引发了现场人员的互相推搡,民警见状便上前制止,姚某丙认为是民警打了自己,便与姚某甲、姚某乙等人一起对民警进行殴打,并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位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姚某丙等3人的家属上门向3位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损失两万元,取得了谅解。后姚某甲和姚某乙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说法:姚某甲、姚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从重处罚。两人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两人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两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