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陈舒怡)9月5日,记者从云溪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文某、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有期徒刑1年。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文某、颜某因帮助其“老大”伍某(在逃)讨账,携砍刀从衡阳市驾车来到岳阳市云溪区寻找被害人姚某。伍某吩咐:颜某负责开车,文某、邓某(在逃)负责砍人。要求将被害人姚某腿脚砍伤致残,并承诺事后分别给每人2万元报酬。同年12月8日,伍某等人在云溪区路口镇发现姚某,文某、邓某二人上前将姚某脚部砍伤。随后,颜某接应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姚某右侧腓骨骨折,左右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针对社会上协助他人讨要债务的现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民事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当程序解决,债权人索要正当债务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胡作非为,如果讨债行为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