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李平江 梅耀 喻敏)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刘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27日,刘某某酒后到葛某某家滋事,对其进行谩骂推搡,葛某某的妻女上前进行劝解时,也被其打伤头部。葛某某见状,将刘某某推至门前水塘中,刘某某仍继续纠缠,并持石头对葛某某进行击打。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刘某某仍不听劝阻,辱骂民警。在民警将刘某某送至医院处理伤口过程中,他又将出警民警摄像取证的手机打落在地。案发后,刘某某与葛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并对其损坏的民警手机进行了全额赔偿。
法官表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到案后,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也与受害者葛某某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