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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狂盗摩托41辆 平江4名惯犯被重罚
作者:段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艾方方)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摩托车盗窃、销赃案件。涉案4名被告人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人曾被判处10年以上重刑。出狱后,4人不思悔改,故伎重演,两个月内,其中3人疯狂在平江县城关镇、三阳乡地区盗窃摩托车41辆,总价值15万余元;另一人则专门收购、销赃被盗车辆。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李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今年4至6月期间,李某、翁某、黄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三阳乡、天岳经济开发区等地选择在凌晨时分,分工实施盗窃作案26起,共计41辆两轮摩托车,经鉴定总价值为153630元。其中,李某、翁某参与盗窃26起,共计41辆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为153630元;黄某参与盗窃11起,共计19辆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为68040元。李某等人盗窃摩托车得手后,电话联系金某,谈好摩托车收购事宜。金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先后共计收购被告人李某、翁某、黄某盗窃的摩托车39辆,总计价值148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翁某、李某、黄某3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4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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