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胡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经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法院在审理中依法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湘阴县新泉镇某敬老院打扫地坪时,与在敬老院生活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赵某某冲到被告人胡某某面前,抓住了胡某某的双肩,随即被对方推了一下,仰面倒地并受伤。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部着地致重度颅脑损伤,高血病加重其损伤;胡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精神恍惚,总不在状态,对于审判长和公诉人的问话比较茫然,理解能力较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胡某某虽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精神发迟滞(轻度偏重),且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和身体疾病,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