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决:被告孙浩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说到酒驾,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酒后驾驶汽车,很少有人会和摩托车联系起来。一些摩托车司机以为交警查酒驾一般不会轮到自己,因此大胆地酒后驾驶。殊不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1月13日13时30分许,孙浩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方田,行驶过程中与对向直行由郑业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孙浩及方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通过调查,孙浩当天中午喝酒了。经司法鉴定,孙浩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6.542mg/100ml,属于醉驾。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浩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浩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浩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摩托车驾驶员也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持证上路,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