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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不可拖欠!华容一合作社法人被判刑
作者:段佳    来源:长江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汤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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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刘蕾)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月21日,胡某与他人出资设立了华容县某合作社,胡某担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合作社的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该合作社因货款回收以及市场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截至2015年11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323480元。后因该合作社不能支付所聘请工人的工资,合作社工人遂向华容县人社局进行投诉。华容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该合作社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送达,要求该合作社收到决定书3日内,支付拖欠彭某等人劳动报酬323480元,而该合作社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且胡某外出藏匿。

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与拖欠工资的人员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支付了70%的拖欠工资,得到了拖欠工资人员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华容县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合作社的全面经营管理,是该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华容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到案后支付了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介绍:长期以来,拖欠工资成了很敏感的话题。一些企业和企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即使在劳动部门介入后,依然不支付或者干脆选择玩“失踪”,以此逃避责任。特别到了年底,拖欠工资的事情比较多。少数农民工因为讨要工资,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该案件的判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容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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