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赔偿也有“度” 损失扩大应自行担责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彭晴雅)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昨日,记者从平江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因委托他人在外地办理营运货车年审业务,于是将自己的车辆相关证件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往外地,该包裹在交由快递公司运输途中丢失。由于证件丢失,致使车辆无法运营。
随后,快递公司为李某补办该车的证件过程中发现,该车历年的年审都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违规办理,需补缴约9000元罚款才能补办,但双方均拒绝交纳该笔罚款,导致该车道路运输证至今没有补办。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不慎将快件遗失,造成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车辆自寄发快递日至起诉止(共计227天),计算停运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证照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法院酌情认定该车按正常程序办理运输证的时间还需30天。最终,法院认定该车的停运期间只能计算办理证件79天的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