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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榨汁机品牌 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责任编辑:小君

擅自变更榨汁机品牌 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袁斯潮)因卖方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合,第二次仍不提供与合同约定的品牌商品,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昨日,记者从云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解除了双方合同,双方互返订金、预付款和榨汁机。

2016年4月11日,方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该公司应该提供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的榨汁机,产品商标为某M牌,约定了订购的数量、价格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方某按照合同要求向该公司汇款订金72万、货款40万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来了某G牌榨汁机。方某在收到货物后,即将部分货物分发各分销商及客户。不久,客户反映产品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及品牌不符等情况。方某向该公司提出更换货物请求。一个月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回笼商品后,发过来的商品仍为某G牌榨汁机。方某认为所提供的货物与约定的不符拒绝收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买卖标的物为某M牌榨汁机,而交付的是某G牌榨汁机,第二次发货时,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北京某科技公司变更货物品牌,方某拒绝接受货物,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供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的一半,在此违约的情况下,方某拒绝接收产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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