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网> 头条

岳阳审结3起典型环保案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责任编辑:小君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段佳 实习生 苏剑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何某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等9个典型案例。其中,岳阳市审理了3件典型案件。

 

污染环境罪案中,警方查获的医疗垃圾

仇某等犯污染环境罪案

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仇某、霍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被告人霍七某从被告人胡某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葛某、霍七某再将这些输液袋转卖给被告人仇某。被告人仇某、霍某将收购来的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进行破碎加工后,将破碎料卖给被告人高某,共计140多吨。

汨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霍某非法收集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液袋、医用针头,经汨罗市环保局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被告人仇某、霍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葛某、霍七某等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链接:该案典型意义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处置、买卖医疗废物,极有可能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传播,严重危害环境和人民生活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案各被告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实刑,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刑罚的威严和震慑作用。

本案的查处暴露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缺位,司法介入对于有效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实现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

猎杀野生动物案件庭审现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某、钟某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业户及帮工人员方某、龙某、龙某明和涂某、余某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野生候鸟,由何某提供农药克百威并负责收购。此后,何某等人先后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某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某介绍的汪某。2015年1月18日,何某、钟某先后从方某及余某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后在君山区壕坝码头准备上岸时,被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剩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3553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钟某、方某、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龙某、龙某某、龙某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缓刑二年。由何某等七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4617元。之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链接:该案典型意义

本案获2016年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刑事部分一等奖。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临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法规定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对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本案涉案被告人多,且发生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诉讼参与主体特殊,由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一审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的主观犯意的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定罪;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最终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环境资源法益的独立地位,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此外,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判决被告人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养猪专业合作社不服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2003年下半年,临湘市某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猪舍养殖牲猪,有部分牲猪粪便直排到猪场周边水港进入某水库,该合作社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14年9月,临湘市环保局责令该合作社停止违法行为。合作社收到通知书后,仍进行排污行为。环保局随后向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合作社未要求听证,继续生产。环保局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合作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按原方法进行生产和排污。2015年1月,环保局向合作社送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合作社不服,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临湘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合作社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环保报批手续,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将猪舍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规,环保局有权要求合作社限期改正。在合作社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仍不予改正的情形下,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仍违法进行排污行为,环保局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责令合作社停止排污的行政命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链接:该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农业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农业养殖为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合作社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破坏周边环境为代价来生产,在环保局的督促责令下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周边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对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引导企业履行环保报批义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阅读
最火资讯
湖南省委任命甘勇同志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院长
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26日公布
6月20日,湖南省2017年招生考试问答发布,涵盖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等内容。
《半路妻子照料瘫痪丈夫9年创奇迹》报道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