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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小伙为泄私愤 在宿舍区放火获刑
作者:刘姿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责任编辑:小君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龙强)近日,岳阳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汨罗市法院获悉,该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汨罗市某砖厂打工。同年8月31日在砖厂宿舍区,工友王某说许某某和他合伙做饭时欠他800元伙食费,要求包工头从许某某的工钱中扣除,许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许某某看到王某的摩托车停放在包工头家厨房窗户底下,便将摩托车的油箱打开,将油管扯出,让汽油流出来,并点燃汽油。大火迅速引燃了宿舍屋檐下晾晒的衣服,一直蔓延到顶棚,并将顶棚的电线和支撑顶棚的竹竿引燃。幸好被工友们及时发现并将大火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泄私愤在集体宿舍区的过道上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当事人切记三思而后行,勿让怒火堙没理智,惹上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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