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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男子醉酒撒泼不能自控 砸车伤人受刑事处罚
作者:刘姿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责任编辑:小君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刘姿言 近日,记者从岳阳楼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付某与好友蒋某等人来到城区某饭店吃饭。席间付某喝了较多白酒,饭后,付某因醉酒要蒋某送其回家,二人乘坐出租车到达某中学十字路口,付某因酒性发作,下车跑至马路中间将一辆出租车拦住,跳上该车引擎盖,用脚将前挡风玻璃踢碎并将车顶的车灯踢坏,被害人刘某下车制止被其打伤。随后,付某用相同的方式拦下,分别将两辆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踢碎,并打伤其中一位车主胡某。经鉴定,刘某、胡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两辆小轿车经4S店定损,损失费用共计19412元。案发后,付某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同样负刑事责任。此案件中的行为人醉酒后头脑发热,控制能力减弱,会做出一些无视法律、极易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也容易成为他人侵害的对象。因此,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饮酒务必注意适度,切不能因贪杯而导致犯罪或使自己遭受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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