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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 岳阳一男子侵入他人住宅
作者:段佳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小君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李平江 梅耀  记者 段佳)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入侵住宅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凌某某等7人乘坐三台小汽车从长沙至岳阳寻找共同债务人贺某。14时许,他们抵达共同债务人贺某的姨妹李某家,李某某等人上前敲门无人应答,遂打电话找来开锁匠,谎称“钥匙坏了”并让开锁匠将房门打开。后李某某等7人闯入房间,将李某房间内的平板电脑、相机、烟酒等物品带走,并留下字条称:“我们是债主,请转告你哥,归还我们的血汗钱,不然我们会经常来你家的,让你们全家不得安宁”。公安机关介入后,从李某家中带走的财物已全部归还。经鉴定:被带走的财物价值共计6290元。2017年3月16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通过对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社区的调查,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一项宪法性权力。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所以,若非得到住宅权利人或成员的许诺,通过非法的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也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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