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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齐捕鱼 儿拘役父处罚金
作者:段佳 毛可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李璇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毛可) 当电竿插入水里,立马泛起白花花的一片浪花,大部分鱼受到强大的电击而浮出水面,打鱼人不费吹灰之力就可打捞已失去意识的鱼。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蔡某与姚某(另案处理)相约当晚一同驾船到长江水域使用电网捞鱼。22时许,被告人蔡某、蔡某某父子驾驶一艘铁质渔船,从城陵矶二码头出发,使用发电机、逆变器、底拖网等禁用的捕捞工具,在三江口水域至华能电厂码头外侧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在此期间,蔡某负责驾船,蔡某某在船上负责下网、收网、舀鱼。次日0时10分许,蔡某、蔡某某在华能电厂码头外侧水域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净重162公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长江流域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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