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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拉你进“黑名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小君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用人单位存在这些情况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这些信息会被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这些惩戒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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