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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车和摩托车相撞 两司机醉驾相撞双双获刑
作者:段佳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安镜蓉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段佳 通讯员李濂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司机来说,这个道理都应该明白。平江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没有想到,两人都是醉驾。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起关于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两名司机双双获刑。

  2017年7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沿平江县东兴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兴大道车站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江某某、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两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定性均为阳性,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116.306mg/100ml,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111.14mg/100ml。

  2018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车经G1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阳线长冲鸿源加油站路段时,被平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随即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酒精含量为164.183mg/100ml,属于醉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车,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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