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网> 公益

被大象踩死的旅游领队是不是见义勇为
作者: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汤嘉

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行为性质,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针对泰国大象踩死中国旅行社重庆领队何永杰事件的调查,泰国警方披露了最新进展。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有人拉扯过大象尾巴,但事发前有很多人围着拍照,大象被刺激。警方还认定驯象师控制大象不当,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另据报道,泰国警方称虽然没有监控视频,但领队何永杰确系为了救人而死。

  多数网友认为,何永杰为救跟团旅游的同胞,置个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表现了大无畏的英勇气概,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理应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前像他这样的人实在不多,国家应当大力宣传表彰,以弘扬这类正气。

  但有专业法律人士称,旅行社在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因此,何永杰作为领队在其带领的客人遭遇大象攻击时进行救助,是在履行特定义务,根据重庆当地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无全国性立法,但各省级地方基本都制定了相关条例。《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可见,重庆的《见义勇为条例》确实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之外。不单是重庆,多数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都有类似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行为性质,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行为人那样做不是职责所在,不是工作要求,而是基于一个“义”字,基于其自身强烈的正义、公义之心而表现出来的壮举。

  例如,警察在公民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时挺身而出,是《人民警察法》所要求的“法定职责”,若不挺身而出还涉嫌渎职违法犯罪;银行雇佣的保安在遇到有人抢劫银行时应同抢劫犯搏斗,这是保安工作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警察和保安等为工作英勇献身了,都不算是“见义勇为”。

  同样,《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领队何永杰正是在履行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尽管其行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应该受到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

相关阅读
热点新闻
三问“同一天出生的你”募捐事件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相对于信息错误,一些网友更关注“同一天出生的你”募捐是否合法。“同一天出生的你”项目是由“分贝筹”与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联合发起。
最火资讯
希望工程“大眼睛”苏明娟:尽自己所能回报社会
提起苏明娟的名字,人们首先会想到那双充满渴望的大眼睛。当年,因为《中国青年报》记者解海龙的一幅“大眼睛”照片,安徽省金寨县桃岭乡三合小学的女学生苏明娟成为希望工程的“形象代言人”。
中国慈善进步指数(2017)发布 北京继续领跑
​12月18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和健坤慈善基金会在京联合发布“中国慈善进步指数(2017)”,以系统客观的视角,分析评价2015、2016年两年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的慈善事业发展情况。
变味的网络爱心事件:制造感动之后 谁为事实负责
63岁的卖菜大爷李显华从没想过,自己还会“出名”,但这“出名”,来得陡了些。先是蜂拥而至的同情和感动,接着是纷至沓来的口水和责骂,他甚至来不及辩解些什么,就被“10万+文章”、追踪报道和一些网友裹挟着,贴上了“骗子”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