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岳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四、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五、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属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驾驶证、车辆登记等信息,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证件、车辆等进行核实。
八、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服务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九、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十、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鼓励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一、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合乘数据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姓名、车牌号、车型、出发时间、起讫地点、行驶轨迹、合乘人的手机号码、地点、合乘费用等。
十二、合乘平台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十四、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燃料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限定次数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十五、利用合乘服务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服务供给登记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