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电线致人触电身亡获刑罚


本报讯(李 莹)岳阳县一男子无证筹建吸砂场,在砂场附近私自搭接电线,致一名工人作业中触电身亡。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手续的情况下,在岳阳县黄沙街镇某屋场内湖附近筹建一个吸砂场从事采砂洗砂生产,并违反用电安全生产规定,私自从吸砂场附近的电杆上搭接三相四线电线,搭接的电线未悬空而是直接从地面铺设经过。2017年9月9日15时许,上述电线被水浸湿漏电,被告人陈某聘请的吸砂务工人员陈某华在作业过程中踩上被砂浆掩埋的电线后触电,随后又因陈某拉扯电线,陈某华再次触电并被电击身亡。

2017年9月12日,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赔偿死者亲属损失人民币20万元,死者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一人触电身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且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认为陈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禁止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