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茶叶无生产许可证 状告经营超市获赔偿


本报讯(刘 燊)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超市退还杨某购货款1432元及支付杨某赔偿金14320元,共计15752元。

原告杨某于2018年11月在某超市购买了茶叶礼盒共四盒,单价358元,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共支付货款1432元。杨某购买食用后发现,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5日,而杨某在某超市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某超市购买茶叶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某超市销售的茶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但某超市销售茶叶的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失效,其生产的茶叶应当视为无生产许可证,某超市在采购过程中未尽到安全审查义务而销售,应认定为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