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被降薪 适用不可抗力来判决


本报讯(刘虎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某私立医院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减少了用工工资,其职工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自2016年开始在某私立医院从事护士工作。2019年末李某与该医院签订了一份内部承揽合同,约定李某承揽2020年度该院的全部护理工作,某医院每月支付李某18000元的劳务费用。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2月起,该医院的住院部因不符合防疫相应规范关闭至今,导致其营利减少,为此发放李某的劳务工资相应减少。今年6月6日,李某离职,此时李某尚有4000元押金在该医院。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私立医院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减少部分的工资与未付工资,同时要求该医院返还押金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内部承揽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无法预见,李某与某医院之间的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李某作为劳动者,较医院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故法院不将该院的经营风险作为免除其责任的因素进行考量;然而医院住院部的关停必然使李某的工作量减少,这应当作为免除该院责任的考量因素。因此法院酌定免除某私立医院自今年2月1日至6月6日期间45%的责任,判决由该医院支付原告剩余劳务工资9580元。又李某已于6月6日离职,双方的合同已实际解除,且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故法院支持解除该承揽合同,并判决某私立医院返还押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