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卖口罩实为诈骗 四人获刑


本报讯(竹本悒)日前,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4名被告人王某、张甲、丁某、张乙因犯诈骗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000元;张甲、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处罚金10000元;张乙单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王某、张甲、丁某、张乙在闲鱼、百度贴吧、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大量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以虚假的口罩图片、视频和医疗公司营业执照骗取7名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收取口罩定金、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508万元。王某、张乙发布信息和被害人交流以骗取信任,张甲、丁某、张乙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和转移赃款。其中,王某参与实施诈骗7次,共计10.208万元,张甲、丁某参与实施诈骗7次,共计10.468万元,张乙参与实施诈骗1次,共计6000元。王某、张甲、丁某、张乙4人于3、4月间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甲、丁某、张乙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张甲、丁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口罩售卖信息,与被害人交流骗取信任,进行虚假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乙受王某指示发布虚假口罩售卖信息,张甲、丁某、张乙提供微信、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张甲、丁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张乙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4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张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