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式电机电鱼 非法捕捞获刑


本报讯(许东旭)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方某在明令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新墙河水域公田段,使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后被岳阳县渔政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现场收缴3.7斤渔获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