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忙”为名收取钱财 不当得利须返还


本报讯(郑 姝)现实生活中,选择中介或者他人帮忙寻找工作,也会存在风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余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朱某6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朱某请托余某为其子帮忙安排正式工作,余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朱某收取费用142000元,并向朱某出具收条一张,承诺事情未办成将全额退款。后余某未将朱某儿子的工作安排好,朱某要求退款,余某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7日分别退款20000元、60000元,现尚有62000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余某收取朱某活动经费14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将相应的费用予以退还,现已退还80000元,尚有62000元未退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