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汪晓燕)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小林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小郭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小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3月,小林在用手机QQ群检索兼职工作时,看到张某发布的兼职信息,便主动与其联系。工作内容就是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供别人进行比特币交易,每日报酬800元。小林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张某指定的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及支付宝,之后在张某介绍下将新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李某(已被逮捕)使用。小郭和小春知道后,在小林的带领下也办理了指定银行的银行卡给李某使用。

今年3月18日,被害人A在某借贷软件上被骗取人民币88800元,其中8000元被转入小林提供的银行账户,17800元被转入小郭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小郭又将其中的780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小春的支付宝账户。3月19日,被害人B通过某App贷款软件申请贷款时被骗人民币50000元,其中40000元被转入小郭提供的账户。同日,被害人C也在接到提供贷款的陌生电话后,被以帮助申请贷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000元,该笔资金被转入了小春提供的银行账户。小林获报酬800元,小郭获报酬800元,小春获报酬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小郭、小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林、小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小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小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