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过世 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本报讯(李 霞 胡艳兰)父亲与母亲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协议》,将一家铺面赠与女儿,因父亲再婚后死亡,后妈不愿意进行财产分割,女儿与后妈之间产生矛盾,为得到这部分赠与财产,女儿把后妈告上了法庭。为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童某乙出生于2001年,系童某甲与前妻李某共同生育之女,夫妻二人还共同收养了一子名为童某丙。被告湛某与童某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4日,童某甲与李某经法院主持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童某乙由童某甲抚养,童某丙由李某抚养,共同财产位于平江县开发区三阳村的商品房一套归童某甲所有,共同财产位于平江县开发区三阳村的商业铺面一个由童某甲和李某各得一半,共同财产位于平江县东街综合市场某一摊位归李某所有,共同财产小汽车归童某甲所有。2018年8月8日,被告湛某与童某甲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6月1日,童某甲因病猝死。

2017年8月13日,童某甲与李某、童某乙达成赠与协议,约定童某甲将离婚协议中分得的商品房一个和铺面半个在童某乙满十八岁时过户给童某乙,李某分得的铺面半个也过户给童某乙。房产权属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房屋和铺面自童某甲和李某离婚后一直由李某、童某乙、童某丙居住使用。

童某甲曾于2019年5月向该院申请执行与李某的离婚纠纷的调解书,因童某甲死亡,该院于2019年8月16日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规定,认定童某甲、李某、童某乙于2017年8月13日签订协议的内容有效,赠与合同应当履行。该案争议的商品房一套和铺面半个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已经该院的生效调解书确认归童某甲所有,童某甲死亡时,法定继承发生,原告和被告均为童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明示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争议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继承人既继承遗产,同时应当履行童某甲设定在遗产上的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赠与合同的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诉争房产,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