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报讯(危俊洁)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何某、胡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管制6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1077162.5元,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938870元。

岳阳东洞庭湖红旗湖水域为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禁渔期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该区域内禁止捕捞作业。

2019年4月28日至6月11日,被告人周某先后分别与被告人何某、胡某策划并组织渔船进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以获取不法利益,周某与何某、胡某等14人总计捕捞中国圆田螺538.575吨,其中何某与周某组织捕捞量为298.875吨,胡某与周某组织捕捞量为239.7吨。

经鉴定,中国圆田螺的市场价值为1200元/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为,周某等人采取的吸螺机等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对一般性水生生物资源、一次性生物资源的损害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胡某等1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