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1只草鸮和37只斑鸠 男子获刑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欧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欧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6100元,承担专家咨询费人民币6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2100元;责令被告人欧某在《岳阳日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欧某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016年,欧某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开设海鲜水产行,收购并销售水产品。2019年6月,欧某在乡镇收购龙虾时发现一湖泊附近鸟类较多,遂想捕鸟牟利,于是购买了两副丝网,制作成捕鸟用的工具(俗称“天网”)。其后,欧某在收购龙虾的同时,每天凌晨四点左右前往天网设置处收取被猎捕到的鸟类,至2020年7月,共猎捕到草鸮1只、斑鸠37只(均已死亡),欧某将其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冰柜中。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鉴定,上述38只野生动物总价值人民币26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其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草鸮1只、斑鸠37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告人欧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造成了国家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人欧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承担专家咨询费,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