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理首例涉袭警罪案


本报讯(方 芳)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成为独立罪名。7月22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醉酒袭警案件,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法院查明,5月15日凌晨,肖某在临湘市一KTV包厢内唱歌,因饮酒后忘记停车位置以为自己车辆被盗,遂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廖某、潘某及辅警梅某接警后赶到现场,通过酒店保安室调取监控发现,肖某的车辆系其本人挪走。在此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肖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立即通知临湘市交警大队前来进行酒精测试,并将肖某控制在现场。肖某为逃避打击,以推、踢的方式袭击挡在保安室门口的民警廖某,致廖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