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可“套现” “投资”返利是骗局


本报讯(赵 军)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对各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开设公司信用卡、花呗等网络平台做套现业务为幌子,以来钱快、回报高为诱饵,骗取他人相信并进行所谓的“投资”,以一天或两天还本并返利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不断循环并增加“投资”,最后以平台“冻结”或本人出差为借口拒付本金,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该案中,李某先后“投资”成本160万元、丁某5万元、王某20万元、郭某40万元、刘某90万元,共计人民币315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返还部分本息后,共获利人民币93.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