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汽油是赃物 仍旧购买后获刑


本报讯(唐思思)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在明知其欲购买的92号汽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贪图不法利益,仍以100元/25L、 110元/25L、100元/20L、80元/20L的价格多次从罪犯陈某(已判决)处购买其职务侵占来的汽油,其购买涉案汽油的总价共计为67310元人民币,而共计30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总价值共为81387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