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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散布他人隐私 判赔精神损失费
作者: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责任编辑:李玮哲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余均军 记者 段佳)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黄某和杨某(均系化名)通过微信“摇一摇”软件相识,两人在微信上聊得投缘,于是相约见面,不久后便同居。同居期间,黄某得知杨某另有妻儿,于是欲与杨某断绝恋爱关系,并主动与杨某终止联系。杨某心怀怨愤,为报复黄某,将双方同居期间拍摄的黄某隐秘照等通过微信平台在朋友圈散布。杨某的行为给黄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导致黄某精神失常,经医院诊断为抑郁发作及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黄某报案后,杨某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黄某找杨某协商民事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说法:名誉权、隐私权均系《侵权责任法》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杨某为报复黄某,将黄某的隐私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给黄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打击,导致其抑郁发作和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杨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杨某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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