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陈希)男子胡某在缓刑期间,本该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但因其无视法律权威,我行我素,被重新收监。
2015年,浏阳男子胡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权威,多次不参加司法所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态度消极,表现欠好,被警告三次后仍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胡某宣告缓刑1年6个月的执行部分,对胡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将其重新收监。
法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经矫正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法院对临湘市司法局提出的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裁决。
法官说法: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可谁料,胡某不仅不珍惜这次得来不易的机会,反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最终使自己在离缓刑届满还差一个月的时候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