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刘芳 )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在此期间,竟然又吸食毒品。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将其予以收监执行。
2016年10月9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但罪犯刘某无视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刘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执行机关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且吸毒成瘾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该院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