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毛可)收到假币,每个人都会烦恼。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购买假币罪一案。被告人赵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黄某在网上看到贩卖假币的广告后,产生购买假币使用牟利的想法,并邀朋友赵某一同参加,赵某表示同意。随后,黄某找赵某借款后,非法购得28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黄某携带非法购得的的假币,与赵某及吴某(另案处理)在贵州碰面并乘车至宜春市。三人在宜春市采取购买物品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1张,后赵某提议前往岳阳市继续使用假币。抵达岳阳市后,赵某、黄某及吴某采取乘坐出租车找零等方式,非法使用假币十余张。但随后黄某乘坐出租车使用假币时,被司机发觉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公安机关相继将被告人赵某及吴某抓获,当场从赵某携带的红色挎包内的棕色手包内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259张,26张经过变造的面值100的人民币及刀片等物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所起作用较被告人赵某大;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