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毛可)集中祭祀的高峰期,受传统祭扫习惯的影响,市民会出现燃放鞭炮等不文明行为,也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由此引发了诸多“鞭炮官司”。 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由被告浏阳市某烟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某的损失101111.31元,被告岳阳市某爆竹有限公司、被告云溪某鞭炮行经营者张某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云溪某鞭炮行购买烟花一个去扫墓。在扫墓中,原告点燃烟花当即离开,烟花发生爆炸,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烟花爆炸后的物证和照片,被告云溪某鞭炮行没有提出异议,巨大的爆炸声将原告的双耳震聋,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4日,用去医疗费8067.94元,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需一人护理90日,预计后期治疗费2000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法医鉴定、医药费、法检费票据、社区和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告云溪某鞭炮行对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在法庭确定的时间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对其余证据均没有异议,法院认为,社区和证人的书面证言说明原告在燃放烟花前的听力正常,病历证明原告突聋,说明与烟花爆炸相关,被告对鉴定法医没有具体异议意见,鉴定依据病历作出鉴定,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情,应当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101111.31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云溪某鞭炮行购买了由被告浏阳市某烟花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岳阳市某爆竹有限公司经销的烟花,原告在燃放烟花时,烟花爆炸导致原告突然耳聋,烟花爆炸后的残留物说明烟花的质量存在缺陷,原告的病历和法医鉴定证明了因烟花质量缺陷造成原告突然耳聋,作为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的三被告应当承担产品缺陷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1111.31元。原告主张的后期医药费因不能确定是必须发生,待实际发生再主张权利。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