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岳阳日报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彭峰)8月3日,记者从平江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林某夫妇为了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三天后,其子小林趁天黑骑着摩托车溜出了家门,在离家不到2公里的地方撞伤行人曾某,导致曾某重伤,前后花费医疗费23万元,并落下残疾。因协商无果,曾某将林某一家和承保肇事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曾某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38万余元,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2万元外,曾某的其余损失26万元,全部由林某夫妇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