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4日,汨罗男子常某醉酒后驾车在大众北路撞人,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跑,逃跑过程中又撞人,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3车受损。8月7日,这一事故有了最新进展,笔者从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检方已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常某批准逮捕。
男子街头酒驾肇事拒停车,弃车逃逸被批捕
7月24日00时10分,犯罪嫌疑人常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大众北路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由解某驾驶搭载乘坐人程某的电动车追尾相撞,致解某、程某倒地,常某在此情况下没有停车,继续压着电动车和被害人程某前行,路人谢某等人见此情形大喊要常某停车不然会压死人,但常某不但不停车还加大油门快速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又将骑摩托车的周某和巢某撞倒在地。直到车子撞到路上的护栏,常某才停车并弃车逃跑。此次事故造成程某死亡,解某等3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当日,肇事车驾驶人常某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
7月31日,汨罗市公安局以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常某无视国法,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在驾车撞人之后,无视他人生命、财产,继续加速、连续冲撞,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3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嫌疑人常某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遂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嫌疑人常某批准逮捕。这是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酒驾事故嫌疑人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批捕。
为什么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肇事司机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而非交通肇事罪呢?对此,检察机关侦监科干警表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