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贺维 余均军)一场车祸,行人被撞死了。然而却无法确认被撞行人身份,没法找到其家人。谁能替‘无名氏’维权?为此,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诉讼主体不适合,最终驳回了该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行人被撞身亡 小车司机负全责
2016年4月2日19时50分许,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08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到平江县长寿镇三村村路段,撞上行人,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同年4月10日,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驾车未避让正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行人不负此事故责任。但被撞行人没有任何表明身份信息的证件和物品,周边村民也不认识其人。
为了确认死者身份,尽快找到其家属,该县交警大队于4月3日向外张贴寻尸启示,于4月5日在平江电视台广播中心播出寻尸告示。但一直没有确认死者身份信息,也没有亲人前来认尸。随后,该县交警大队将死者在该县殡葬管理所予以火化。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面,垫付了丧葬费用8472元。
死者身份不明 救助基金办代起诉
因被撞身亡的人员为“无名氏”,该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面,作为原告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
该办认为,罗某的行为损害了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罗某对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者死亡后无法确认其身份,没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故由该办代行赔偿请求权,代为保管损害赔偿款。为此,请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限额内赔偿493704元,不足由罗某负责赔偿,损害赔偿款由该办保管;请求由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点:一、原告平江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是否能作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必须是死者近亲属或者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现无任何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已由法律授权主张权利,因此该院对原告平江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办要求以自己名义主该案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所垫付的损失合计8472元,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被告罗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无名氏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无名氏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8472元。
业内热议“撞了白撞”
上述判决引起了包括律师、法官在内的业内人士的热烈讨论。
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贺先民律师介绍,近些年,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考问着法律的缺憾。他表示,在死亡人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出面处理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代为索赔的官司败诉,意味着承担该起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无需就行人被撞身亡作出任何赔偿。“只因死者是‘无名氏’,就可以免除赔偿,不仅对死者不公,也降低了肇事司机的违法成本,无助于督促广大司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他认为,对肇事司机来说,如果民政等部门无资格当原告替“无名氏”起诉维权,也未必是好事。“因为现在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只要肇事者积极赔偿,多数都会判缓刑。如果被撞死的是‘无名氏’,想赔都找不到人,积极赔偿自然无从谈起。所以,无论是从肇事方还是被害人或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为‘无名氏’维权,找相关组织代为索赔都很有必要。”
对于这种情况,有法官表示, 在全国各地,近年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在此前的此类案件中,多数都是民政部门代替死者“无名氏”的亲属提起诉讼,并负责保管赔偿款,如果一直找不到被害人亲属,则相关款项或是上缴国库,或是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管理。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作为其他法院的审理依据,因此出现了民政部门代“无名氏”索赔胜诉或是败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同案不同判,有损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平江县审理该案的法官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解决好“无名氏”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既是保障“无名氏”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可避免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