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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一湖上餐馆“依约”索赔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张小蕾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0日    责任编辑:高大智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张小蕾)7月17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湖上餐饮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租金8000元,并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因:湖上餐馆遭关停,依据合同讨说法 
  刘某于2012年6月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刘某购买船只装修,在该段水域经营船上餐馆——“洞庭印象水上餐厅”,生意颇为红火。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上级机构)联合君山区公安分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眼看湖上餐馆无法存续的刘某,将矛头指向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焦点:合同是否有效?损失如何认定?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刘某与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二是刘某诉讼请求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因其涉及洞庭湖湖上餐饮,事关环保,君山法院高度重视,成立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勇担任审判长以及有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刘平如此说。 
  同时,君山法院指出,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君山法院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而,作出前文判决。 
  警示:法须严守责依众识 
  洞庭湖上风光好,洞庭河鲜味道好。近年来,洞庭湖上的渔船餐饮吸引了不少食客。这些餐饮船普遍无环保手续,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直排洞庭湖,甚至有些餐饮船的餐饮垃圾都直接倾入湖中,泡沫盒、矿泉水瓶随波漂散,严重影响洞庭湖的“颜值”和水质。随着环保风暴愈演愈烈,政府严厉打击水上餐饮,全面清退“船上吃鱼”,环保等相关部门不断展开联合执法,依法关停餐饮船,洞庭湖上的流动污染源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湖上餐饮总是“野火烧不尽”,除了食客们的捧场,还有一些认识上、管理上的原因,寻根朔源,须从意识上转变之,从管理上细改之。告诫广大投资经营者,其行为千万不能触犯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底线,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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